>> 公路“三乱”事项

2004-03-19 

市政府治理公路“三乱”督察队办公室办理投诉、举报案件的有关事项

举报公路 “三 乱 ”须知


 

 

 

 

 

 
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


市政府治理公路“三乱”督察队办公室办理投诉、举报案件的有关事项


    我市辖区内的公路(包括国道、省道、县道、高速公路、城区过境公路等)发生的乱设站卡、乱罚款、乱收费的“三乱”行为及在公路上发生的其他违规执法行为,均属市政府治理公路“三乱”督察队办公室受理、查处的范围。
    一、属于公路“三乱”案件,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及时受理:
    (一)上级批办的;
    (二)其他部门移送,证据材料齐全的; 
    (三)群众投诉、举报,有明确证据证明的;
    (四)督察队工作人员通过明查暗访发现的;
    (五)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有明确证据证明属于公路“三乱”案件的。
    二、接受投诉举报的办理程序:
   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,即填写《公路“三乱”投诉记录处理表》,写明投诉的有关情况,阐明投诉人请求事项,对投诉是否立案提出意见。一般案件由督察队办公室主任审定是否立案;重大疑难案件,由督察队领导审核是否立案。 督察队办公室应在5日内决定案件是否立案,并将情况通知当事人。对于群众以电话形式投诉的案件,工作人员应做好记录和登记,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督察队领导,由队领导根据情况决定立案是否并指定经办人。
    三、对立案受理的案件作如下处理:
    (一)对有事实依据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、符合法定执法程序的执法行为,应予维持,并向投诉人作出解释。
    (二)对不属本办受案范围的,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。
    (三)案件涉及县(市、区)或部门的,由有关单位办理比较合适的,则转至有关单位限期办理。受转办单位不得再转办,并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当事人,同时报本办备案。 
    (四)对影响比较大、涉及面比较广的案件,由本办自行办理。
    四、 对公路“三乱”行为或违规执法行为,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: 
   (一)督察队办公室直接受理的案件。经办人提出办理意见报市督察队领导批准后,督察队办公室可根据案情的轻重发出处理督察通知书或转交市纪委、市政府纠风办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。结案后报省政府督察队备案。 
   (二)省政府督察队转办的案件。经办人按照办案程序办理,并将办理结果处理情况按时报省政府督察队。
    五、对工作人员的要求:
    (一) 案件承办人应保管好案件卷宗材料,调查取证时应不少于两人,并要出示督察证件,表明身份。
    (二)公路“三乱”案件查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;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督察队领导批准,可以延长办理期限,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。
    (三)案件办理完结后,经办人应在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。
    (四) 案件结案后,经办人应在60日内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。
    (五)对办案人员回避和纪律的要求,按照《广东省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调查处理案件试行办法》有关规定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