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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-03-19    

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程序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
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程序

    一、法规科在收到市府办综合科送来的、起草单位拟定的规范性文件文稿后,进行分类登记。
    二、按《茂名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起草单位向市法制局送审规范性文件稿,应直接送到法制局法规科,并附上下列资料:
    1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;
    2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(包括: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需要解决的问题、规范性文稿所依据的文件、主要条款的必要阐述、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等);
    3、规范性文稿所依据的法律、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;
    4、原征求意见稿;
    5、各有关单位的意见(原件);
    6、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时所依据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。 
起草单位不按上述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稿时,法规科应将文稿退回起草单位重新办理,但紧急公文除外。
    三、对于起草单位已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,有关单位意见较为一致,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政策的规范性文稿,法规科应在6天内审核完毕,经分管副局长、局长审查后,报送市府办综合科处理;
    四、起草单位按规定将文稿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,有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,由法规科按政策规定进行协调,经协调意见较为统一的,法规科在6天内审核完毕,经分管副局长、局长签字后,报送市府办综合科。
    五、法规科在办文过程中需向市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的,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限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,未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,又不说明理由的,视作对规范性文件稿内容无意见。
    六、法规科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,认为部门所提意见具有合理性、可采性的,应在两天内,将部门意见反馈给起草单位。起草单位收到反馈意见后,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对意见的合理性作出书面说明;认为应当采纳的,必须在原文稿中作出修改,在限定的期限内一并报送法规科。
    七、法规科将规范性文稿审核完毕、报送市府办综合科后一天内,应当书面或电话通知起草单位。